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_处罚.txt(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毕业发表小论文要求)
原标题:教育部: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零容忍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18年12月22日至24日举行。近日,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成员单位,召开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工作视频会议,部署考试安全工作。教育部副部长林蕙青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风险意识,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制度落实,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确保2019年研招考试安全平稳。会议强调,对于招生考试违规违纪行为,教育考试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零容忍,绝不姑息。对于涉考违法犯罪,将坚决配合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关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各地高校招生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报考点负责同志及研究生招生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附: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部33号令(摘要选读)
《考场规则》
《刑法(修正案九)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此,省人事考试中心邀请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九)》中涉及考试的相关条款。
一、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 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 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读】新的修正案不仅规定考试作弊行为本身要受到刑罚处罚,还将组织作弊、 助作弊的行为入刑,这意味着只要为作弊者提供 助,都将构成犯罪,并且对此类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惩罚力度明显提升。
对于在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可以依照并定罪量刑,长期以来处罚偏轻。然而,根据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都要受到刑罚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也会遭受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民事活动领域中的不利后果。
二、加重对非法出售、提供或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
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在考试组织过程中,考生报名考试信息中包含了部分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因此,考试组织机构在合理使用考生信息的同时也必须做好考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但一些培训机构利用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考生信息以谋取暴利,严重扰乱考试秩序、侵犯考生个人利益的行为将受到刑罚处罚。
相较于之前,本修正案加重了对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公民个人信息,以及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惩处力度。其中量刑最高的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新增对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替考行为的处罚措施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读】身份证明是个人向社会和有关部门证明自己身份的信用保证,是构建互信关系的载体,是有关部门提供管理与服务的依据。与之前刑法仅处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行为不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加惩处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所有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这也为惩处用虚假信息报名考试、替考等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等作弊器材的行为的惩处力度
【条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读】近年来,少数非法助考利益集团利用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以及网络、无线传输等途径组织考试作弊,危害了考试的公平与安全。
新的刑法修正案细化了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名称,并且在原来的量刑基础上,增加到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对于打击非法助考团伙,维护考试公平又是一件有力的武器。
【结语】刑法修正案(九)和我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在此,我们真诚提醒准备参加人事考试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中新增的这些涉及考试工作的条款,知晓违反这些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在今后报名和参加研究生考试的过程中,诚信应考,避免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
(摘要选读)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涂)、错填(涂)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具体出场时间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 | 新闻网
编辑 | 毕森旭
责编 | 李明月
监制 | 宣传统战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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