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导师具有哪些权利(研究生导师可以换吗)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概括起来,大致包括参与学校研究生事务管理、招生自主权、指导评价权、获得优先支持和奖励权、指导活动相关的申诉和复议权、与指导活动相关的成果署名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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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参与学校研究生事务管理层面,包括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批评;参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会议;学习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文件;参与学科建设或评估工作;对其他导师和研究生

的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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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生自主权是指参与招生计划、政策、标准的制定,参与招生考核、选拔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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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导评价权包括参与制定或修订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提前、延期或终止培养计划;可提出高于校、院的学术论文发表要求;可设定不低于校、院的学位论文送审条件,对研究生综合考评并给出考评结论;增加发放助研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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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研究生各类评比、选拔事宜享有建议和推荐权;根据研究生实际学业状况,提出同意其何时答辩的意见;对品行不良或存在学业问题的研究生,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因正当原因提出与研究生解除指导关系的申请;给出实习意见;就业推荐权;成立指导小组,作为成员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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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获得优先支持和奖励权是指优先获得人、财、物支持的权利,以及获得奖励权。与指导活动相关的申诉和复议权是指有健出中诉、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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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指导活动相关的成果署名权是指在指导网究生过程中,对学生所发表成果的署名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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