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导师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_研究生
原标题:将导师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浴火凤凰
本号原创
2020年秋季开学的第一个月,高校及教育部接连传出的几条消息,令所有研究生的心情既沉重而又茫然。
9月初,浙江大学动科院一名女博士在寝室内烧炭自杀。据悉,这位女博士被导师过度压榨,逐步成为重度抑郁患者,只能靠药物才能入睡。8月份,她心态崩溃回家休养,但期间导师多次线上派发任务,9月本打算回校复诊,却选择蹋上了不归之路。
没过几天,9月19日晚,南京大学仙林校区19栋楼,又有一位女博士坠楼身亡。
9月20日晚,南大研究生自发来到19栋楼悼念
就在这种情形之下,9月22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了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9546号建议的答复》。
针对人大代表在提案中提出的 “改革我国对博士生、硕士生毕业考核体制,给予导师决定博士生、硕士生能否毕业的自主权,释放研发能量”的建议,教育部则表示,该项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完善高校研究生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具有很大启发。下一步, 教育部将充分采纳此条建议,并进一步开展工作。
此消息一出,立即在研究生圈内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留言表态:
@i can’t change: ???嫌导师对研究生的统治权还不够大?
@以勒: 导师掌握研究生的生死大权后,在绝对权力下,研究生有否可能从个别导师的“廉价劳动力”变成“奴隶”?这点也需考虑。
@凯:前提是老师确实品德好,遇上那种想找免费劳动力的老师,惨了!
@东方红: 一人定生死,更可悲!
……
上述消息在引起人们议论纷纷的同时,也将一直以来存在的 “研究生导师权力过大”这一尖锐矛盾再次暴露出来。
01. 当前导师权力过大的可悲后果
导师,顾名思义,是在研究生的学习、科研中给予指导的老师, 传道、授业、解惑是导师的本职工作。
可事实上,当前导师与研究生之间已经远远超出了“学习”和“指导”这一简单范畴。部分导师凭借师生之间天然高一级的地位优势,以及拥有“生杀大权”的绝对权威,使所带研究生沦为以下“四种”特殊类型。
第一种“雇工”型。
研究生称“导师”不叫老师,而是叫“老板”,从这一称谓上就能看出二者的雇佣关系,甚至是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目前,很多导师拥有自己的研究项目或名下公司,本着“不用白不用”的原则,自己负责申报项目,将研究生当成天然的免费雇工,接连派发任务,美其名曰“提高科研能力”,实为变相“创收”。
如果项目赚了大钱,导师也许会施以恩惠,给研究生发点“工资”。当然,也有心黑的导师,不管赚不赚钱,项目所得资金全是自己的,工钱一律不给。无论哪种情况,有的学生由于“创造效益”的能力特别出色,导师会百般阻拦其按时毕业,无非就是想要多用几年免费劳工!
第二种是“家奴”型。
这类研究生要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并且随叫随到,为导师取快递、买菜做饭、打扫卫生、接送孩子、遛狗或者干其他家务活,学生俨然成了导师家的“小时工”,当然也是免费使用的。学生的人格被肆意践踏,心中不由暗怨丛生。
第三种是“性奴”型。
教师这个光辉的职业,并不是所有从业者都是“为人师表”,也有一些“衣冠xx”。2018年1月12日,对外经贸大学一教授被指性侵一女研究生数月;2018年1月1日,北航长江学者陈小武被实名举报性侵女研究生;2017年12月19日,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斌被指长期猥亵性侵女研究生……。其实,此类导师性侵女研究生的案例非常多,有些学生为了学位或者名声而选择隐忍,没有揭露出来的案例恐怕更多。
第四种是“钱包”型。
有些研究生家里有些钱,本人也只是想混个学历,不愿太用功。于是,有些导师就会变相运用权力,将自己买房、买车、婚嫁之类的信息不失时机地透露给研究生,而学生家长“心甘情愿”地成为这些费用的买单者。
当然,以上四种类型并不能完全包含所有不正当的师生关系,有的研究生也可能同时属于两种或以上的类型,如既当着“性奴”又是“家奴”“雇工”。
之所以会出现以上这些师生之间关系的乱象,其主要原因还是导师手中的权力过大,掌握着“生杀大权”,学生能否被录取、能否发表论文、能否顺利毕业甚至能否找到好工作,往往只取决于导师的“一句话”。于是,导师就成了“商人”,通过变相出售“权力”来得到想要的一切。
02. 第9546号建议真的靠谱吗?
当然,人大代表提出第9546号建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提升研究生教育的水平质量。但是,这条建议的可行性必须建立在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之上,那就是: 导师和研究生都是完美的理想个体。
在这种假设中,导师具有崇高的师德,渊博的专业知识,以及卓越的团队建设能力;而研究生具有远大的科研理想,勤奋好学的钻研精神,扎实全面的专业基础,以及娴熟的团队协作能力。
当双方都满足以上条件时,导师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对待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并因人制宜地制订最佳的的培养计划和毕业标准,研究生献身科研、尽己全能、学有所成,最终顺利毕业,这样的结果自然皆大欢喜。
然而,理想是美好的,现实是残酷的,这种假设中的完美导师与研究生真可谓是凤毛麟角,所以,这条建议的可行性也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从研究生角度来讲,如果科研能力不足或是不肯吃苦,只想混个日子拿文凭,那么,这条建议完全可以杜绝研究生滥竽充数的现象出现,并且有利于提升我国学术界的科研水平。
从导师角度来讲,假如师德不高,若以研究生毕业为要挟,又是否有针对导师相应的实质性约束呢?即使有,又能够给予研究生多大程度奋起反抗捍卫自身权利的勇气呢?再假如,导师学术水平不行,根本没法指导学生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较高的学术水平呢?研究生读了这么多年,最后该怎么办?
退一万步来讲,基于“人性本恶”的观点,建议中提到了“规范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同时对导师放权”,看似对师生双方都有限定和约束。但是,规范指导过程如何衡量?
如果导师有权利用“一票否决权”决定研究生学术水平是否达标,能否正常毕业的话,那么研究生对“规范导师指导过程”是否具有同样的“一票否决权”?如果没有,那么师生双方所受到的约束显然不对等。
更严重的是,若真的把导师的决定权写入正式规定之中,就将彻底改变师生之间的博弈局面,研究生基本上可以彻底缴械投降了。碰到不好的导师,那你也只能认命,诸如跳楼自杀、举报导师之类的行为,都只是学生的违规操作罢了。
如此一来,是不是真的有些可笑、可叹?
03. 完善限制导师权力的制度机制
个别导师的不良行为,在研究生心中已成为公开的秘密和“潜规则”。然而,由于这些行为多发生于封闭的实验室环境难以发现,更重要的是,针对导师权责的约束制度和相应的监督体系并不完善,研究生对导师的合理申诉得不到及时回应,导致不正常的师生关系长期存在,并且不断酿成的悲剧不断。
因此,当务之急是全面推进导师权力管理制度机制建设,扎起限制导师滥用权力的“笼子”,真正把导师对研究生的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一是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师德品行是一名导师最重要、最基本的素质。剑桥大学《道德行为准则》从目的、范围、标准及管理4个方面对剑桥师德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道德标准”中明确规定高校教师在面临“利益冲突、公平交易、保护机密、遵守法律法规、公开披露、收受礼物、虚假陈述等”现实问题时应遵守的11条道德标准,并规定对师德失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可以此为鉴,把“师德师风档案”作为一种终身制度,细化师德规范文本和禁行条例,使其有标准、接地气、能落实,详细记录导师任期内有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师德年度考核情况,对师德沦丧者要一票否决,坚决清除出导师队伍,决不能抱有白璧微瑕、瑕不掩瑜的态度,令研究生受害、使学校蒙羞、让社会心寒。
二是推行研究生导师权力清单制度。
权力不透明,就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权力清单指的是明晰研究生导师的权责,给正当权力划定边界,厘清导师到底有多少权力,每项权力的运作程序是什么,并把经过清理的各项权力编成目录,并公布于众,始终坚持无授权不可为,防止导师手中权力的无限扩张和随意滥用。
同时,还要对导师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合理确定导师对研究生负责的事项、掌握的权力、应负的责任,减少导师对研究生正常毕业的无故干预,彻底改变导师原来那种“录取一句话、毕业一言堂、权力一把抓”的状况。
三是加强对导师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
对导师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是目前高校制约监督体系中最大的漏洞之一。要加强对导师行使权力的制约监督,综合网络监督、学生监督、媒体监督等形式,使监督从封闭式走向开放式,从单一监督转向全方位监督,使导师无论职称多髙、名望有多响、权力多大,都能置身于社会、学校、学生全过程的监督之中,从而有效杜绝不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四是完善研究生的申诉与维权机制。
通过制定并推行研究生申诉与维权等相关制度机制,明确研究生延期毕业、纪律处分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申诉对象及范围,公布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构成、职责,细化研究生对导师行使不当权力的申诉与维权流程,确保学生正当申诉维权有渠道、有回音、有效果,切实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正如孟德斯鸠说过的那样: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将导师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任重而道远。
只要我们共同努力,那个 “有界限的地方”终究会到达的!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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