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疑考研泄题教师李林承认违规外出授课…来自澎湃新闻-微博
??一、热点案例基本情况
案例一:虎牙斗鱼合并被禁止
虎牙和斗鱼在下游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分别超过40%和30%,排名第一、第二,合计超过70%。目前,腾讯已具有对虎牙的单独控制权和对斗鱼的共同控制权。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2021年7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案例二:腾讯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
2021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2016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腾讯及关联公司采取三十日内解除独家音乐版权、停止高额预付金等版权费用支付方式、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上游版权方给予其优于竞争对手的条件等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措施。腾讯三年内每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报告履行义务情况,市场监管总局将依法严格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逻辑
可以借鉴作为材料分析的主体结构,注意结合相关理论、法条与材料基本案情,论述也可以从这几个方面答。
1.界定相关市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
2.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的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案例一属于“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此种经营者集中情形。
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竞争分析)
积累以下表述:
(1)集中将强化腾讯在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集中将使腾讯在上游市场和下游市场拥有双向封锁能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腾讯既有能力也有动机实施双向纵向封锁)
三、虎牙斗鱼合并案件所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由于虎牙与斗鱼的经营者合并一案按照经营者集中需要进行的程序进行了申报和审查,而腾讯被责令解除网络音乐独家版权一案中是腾讯涉嫌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因此单独就案例一所涉及的相关程序进行以下分析:
1.《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解读案情:虎牙和斗鱼的经营者合并达到了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于2020年11月16日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申报。
2.审查时限和条件问题
初步审查期限:30日内
进一步审查:90日内
延长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延长日期的情形:? ? ?(1)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2)经营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准确的,需要进一步审核的
(3)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解读案情:2021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确认经补充的申报文件、资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予以立案审查。2021年2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此项经营者集中实施进一步审查。2021年4月30日,经申报方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符合法律对审查时限和延长条件的规定。
3.关于审查过程中对于附条件方案的磋商
审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将本案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审查意见及时告知申报方,并与申报方就如何减少该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多轮商谈。申报方提交了多轮附加限制性条件承诺方案(以下简称承诺方案),2021年4月22日,提交了最终承诺方案。对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重点从承诺方案的有效性、可行性和及时性方面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认定,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不能有效减少集中对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4.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的作出
法律依据: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案情解读:
(1)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2)申报方未能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3)且申报方提交的承诺方案无法有效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综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四、腾讯公司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涉嫌违法
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之“违法集中”
对本案的评价:
(1)本案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采取必要措施恢复市场竞争状态的第一起案件。
(2)责令腾讯解除独家版权等措施将重塑相关市场竞争秩序,降低市场进入壁垒,使竞争者均有公平触达上游版权资源的机会,有利于
将竞争的焦点从利用资本优势抢夺版权资源回归到创新服务水平、提高用户体验的理性轨道上来;
(3)有利于推动与国际接轨的合理方式计算版权费用,减轻下游运营成本;
(4)有利于培育新的市场进入者,并为现存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网络音乐产业规范创新健康发展;
(5)有利于保障消费者选择权,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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