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_承嗣
原标题: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考研真题题库
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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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中国法制史》(第4版,张晋藩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我国高校广泛采用的中国法制史权威教材之一,也被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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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读内容
第一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视频讲解]
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法制史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2.唐律赎刑
3.留养承嗣
4.中国土地法大纲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参考答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
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准五服以制罪
答: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2.唐律赎刑
答: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3.留养承嗣
答: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4.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指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土改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法律在亲属相隐方面已有了非常完善的规定。
(2)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首匿:首谋隐匿。大父母:祖父母。殊死:死刑。这段话是说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行为,法律不应追究。据此,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3)直到魏晋时期,法律规定的亲属容隐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多有反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上的尊卑间权利义务关系。民国《刑法》仍规定,藏匿犯罪的亲属可减轻处罚。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
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答:辛亥革命以后,满清政府的专制君主统治被推翻,建立了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历经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党政府不同时期,在这些时期也颁布了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12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和l925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1946年的《中华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3月11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于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历史上惟一的带有民主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了“三权分立”式的政权组织形式;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但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阶级局限性,它未能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派与帝国主义、.立宪派和旧军阀的妥协。由于没有政权保障,袁世凯上台以后,《临时约法》很快便被束之高阁,成为几张废纸。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13年10月31日,制定通过的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也称为《天坛宪草》。这是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由当时的国会宪法起草该草案,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精神,坚持责任内阁制度,对总统权力进行了多方面的限制。但是,并未施行。
(3)《中华民国约法》
1914年,袁世凯炮制的一部宪法性文件,称为《中华民国约法》,因为其奉袁氏旨意制定,所以也被时人讥称为“袁记约法”。“袁记约法”从根本上动摇了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民主共和制度政体,确立了大总统集权制,从而遭到了人民的反对,在袁世凯倒台以后,“袁记约法”也失去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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