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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章节
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希望各位考生遵纪守法,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诚信考试承诺,珍惜个人名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
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二、典型作弊案例
每逢考试,社会上总有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所谓“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希望广大考生高度警惕,切莫相信,防止陷入骗局而影响自己的考试,更不要一时糊涂参与组织作弊,触犯法律,遗恨终生。
案例1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考研过程中找“枪手”替考案件,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应试者张某某和替考者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报名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因担心考不上,张某某遂联系了泰安市某学校的教师被告人史某某代替其参加考试。2016年10月,在他人的帮助下,史某某在菏泽某派出所办理了户籍信息为张某某的身份证,并用该身份证代替张某某参加了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笔试、复试,最终被某师范学院录取。张某某本人在学校完成学业,并被授予学位、学历证书,后在毕业信息采集时被学校发现而案发。之后,某师范学院撤销了张某某的研究生学历与硕士学位。
★(二)裁判结果
经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案例2
万某因代替刘某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当场被抓,二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被告人刘某找到被告人万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并许诺给其好处费。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万某在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大学兴隆山校区考场内,代替被告人刘某参加英语考试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本人相貌与证件照片不符,后经监考老师核实,万某系代替刘某参加考试。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万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判处万某、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诚信考研
有关诚信考研就说到这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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