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为了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根据《同济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018年修订)》、《同济大学研究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院就读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具体包括以下各类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定向学术型博士研究生,非定向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以及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
2. 在规定学制内的研究生,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未在校学习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3.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

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当年入学的直博生按照博士研究生新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基本申请条件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由国家制定,目前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万元/人。
第四条 评奖条件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学术型研究生要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原则上要有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2. 限制条件: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不得参加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审:
(1)上一年内出现过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2)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3)无正当事由未按规定注册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参评学年学籍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6)处于违纪处分期内者;
(7)其他经学校、学院认定不符合参与评奖规定的情况。
3.其他条件:
(1)申请面向新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要求入学考试成绩或考核评价结果优秀,并在入学前三年内取得突出成绩。博士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原则上奖励综合素质优秀、学术发展潜力强的直博生,按照推免复试综合评定成绩择优选拔,如有取得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申请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必须有sci论文发表(包括online发表、已有doi号或者已有录用通知);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应有sci或ei论文发表(包括online发表、已有doi号或者已有录用通知),或者具备其他方面突出的学术研究成果。
第五条 评审组织及原则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定量评价标准》制定,确定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并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以及本单位公示期间的异议裁决等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成员如遇人事变动,按职务自然替补。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程序与方法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采取研究生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同一评审年度内,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纳入统一评审范围内的同济大学研究生优秀学生奖学金不可兼得。
2.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确定分配方案,将名额具体分配到各系(所)。
3.符合规定条件且有意愿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按要求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向所在系(所)提出申请。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申请支撑材料的起止时间段界定如下:(1)申请博士研究生新生国家奖学金者,原则上可使用入学前三年内的各类支撑材料,但不含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曾使用过的材料。(2)除特别说明外,其申请材料的时间段将从2019年起(含2019年)基本固定,即从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2019年前,申请支撑材料的时间段一般为上一学年申请截止日至本学年申请截止日;申请研究生奖学金的各类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3)除申请面向新生的奖学金外,作为评审支撑材料使用的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要求以同济大学土木工程学院为第一单位,且应与本专业相关,原则上要求是第一作者,或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含副导师)、本人为第二作者,或者唯一通讯作者。
4.系(所)根据本《评定细则》及《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定量评价标准》(2018年修订)对申请者进行初审并确定初评名单,上报学院。
5.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学院内评审后确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7.对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追回所得外,在校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并将依据校纪校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附则
1.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土木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定量评价标准(2018年修订)》

土木工程学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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