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法理学入门笔记(二)法哲学部分】(人大的法学研究生好考吗)
温馨提示正如朱景文老师所言:“任何一个学科都有自己的学科体系,但它不是虚无缥缈、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从教材体系入手,是对学科体系研究的最简便易行的办法。”人大法理学课本分为三大部分——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实证论,这三部分分别是从法之上、法之外和法之内的角度去分析解读法理学,典型的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分别对应:法哲学(又称“法的一般理论”)、法社会学(又称“法与社会”)、实证法学(又称“法的制定和实施”)。
(1)法哲学的内容相对抽象,主要讲法的概念、性质、作用、价值、原则、历史等法本身的内容,重在理解,需要考生有一定的理论素养和知识积淀;
(2)法社会学主要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法制以外的角度理解法,研究法与法之外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考试层面而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3)法实证论主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角度研究法的运作,从考试角度而言讲要求比较细致,因为不仅涉及到法在实际运作中的情况,还涉及到很多概念的区分和厘清,需要大家对概念和体系进行精细化掌握并灵活运用。
一、法哲学(一)法的概念
法的概念这一章的逻辑:法的概念这一章是按照“法的词源——法的形式——法的本质”的逻辑链阐述法的概念的。
法的词源首先从法这个词的含义去分析法是什么,接着从法的形式分析法的性质特征(三性)以及法的三种表现形式,最后从法的形式过渡到法的本质,从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法所反映的公正的性质以及法的基础三方面探讨古今中外各法学派的观点,从而引出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理解法的本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得出结论:法是反映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权利义务的方式实现的规范体系。(国家强制性+权利义务性+国家意志性)
(二)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是法的实现形式,与法的实施相联系。法的作用还与法社会学联系紧密,法社会学从某种角度上可以说是关于法对社会各方面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之间的关系: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社会目的和使命的角度理解的法的作用,可分为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政治职能作为方向引导法律发挥作用,社会职能则是法发挥作用的基础,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依赖;法的规范作用是从法作为工具和手段的角度理解的法的作用,它包括法的调整作用和保护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法的规范作用作为手
段,促进法的社会作用这一目的的实现。
(三)法的价值
从法的作用中可以看出法追求的价值,法的价值也体现在法的适用中,例如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法的价值体系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价值目标是法主动追求的价值,价值属性是法本身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
法的价值目标:包括自由、平等与秩序,它们整体可以概括为正义这一价值。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也是合法性与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正义往往作为一种“高级法”的角色为法律提供指导,法律与正义之间也需要保持一定的平衡与张力,历史上对于正义的理论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以及校正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论。
由于法的价值的内容与形态具有多样性和特殊性,且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使得同一法的价值或不同法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对于法的价值冲突,可以通过定义排除原则、优先性原则以及比例平衡原则解决。
(四)法治
人治与法治在中外历史上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方略。在学术上,人治和法治之争在西方起源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中国则是法家和儒家争论的主题。法治有多重含义,但法治的要义在于规则之治,在于“讲规矩”,规则之治的前提是有规则,而规则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中固有的,规则有赖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成熟。
对法治最经典的定义莫过于先贤亚里士多德对此诠释:法治的第一层含义指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第二层含义指得到服从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即“良法之治”。
法治的基本要求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和“法治”相关的命题结合“实证论”部分一同掌握,才能有的放矢。法制指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前提。
(五)法制与法律调整机制
法律调整机制是法实证论的“总论”,法律调整机制的阶段和要素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对应。
法律调整机制的阶段:法律调整机制的阶段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对应,包括法律规范开始生效、法律关系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以及法的适用四个阶段。其中法的适用是一个机动性的阶段,多数情况下法律调整至第三阶段便结束,但有些情况下法律调整需要国家权力介入,因此需要进入法的适用阶段。
根据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阶段可划分出法律调整的三个基本要素和一个机动性要素,分别是现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实现权利义务的行为和法的适用,与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阶段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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