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办】《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转…(西北jd)
原标题:【培养办】《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转字〔2019〕84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 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转字[2018]17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9.12.3
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
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西北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新生报到
第三条
研究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 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履行完报到程序后,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中完成学籍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入学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有效证明;
(二)参加研究生支教团;
(三)参加青年人才储备计划或梯队计划;
(四)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其他特殊情况。
因病的研究生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参加支教团的研究生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参加青年人才储备计划或梯队计划的研究生保留其入学资格的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研究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因特殊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由研究生院审批决定。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入学当年6月15日前)应 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经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情况及身份证明与入学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 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第二年6月15日前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需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报研究生院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报到完成学籍注册后,必须在当年10月31日以后,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进行学籍查询并确认学籍信息。
第三章 学年注册
第九条
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登录“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学籍注册,并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加盖注册章。研究生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须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且未请假将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十条
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学籍注册的情况,完成教育部 “学信网”上的学年电子注册工作。每年11月初研究生可通过“学信网”查看本人研究生学籍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按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和各项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视其成绩分别按补考或重修处理(具体内容详见西北工业大学博(硕)士学业管理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等文件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参加学校认定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属联合培养项目或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在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可由学校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研究生参加的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审核认定,可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严格管理,真实、完整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学业成绩单中等予以标注。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考入我校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可根据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 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西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开展诚信教育,开设科学道德与学术 诚信相关课程。研究生应遵守《西北工业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校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和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依据国家和学校学术道德的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转专业、更换导师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学科或领域)申请。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学科或领域)者,须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批。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办理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受理更换导师申请。如因导师无法继续指导等原因,可在原专业(学科或领域)更换其他导师。一般应在入学后一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更换导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学科专业的录取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学科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后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 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应当经拟转入学校专业(学科或领域)的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研究生转学完成之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了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对于国家公派留学联合培养、休学创业等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的学制及最长学习年限按以下几种学生类型规定:
(一)公开招考(含申请考核制)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入学前已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生、校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程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二)本科直博生、博士入学前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
对于国家公派留学联合培养、休学创业、重大/重要学术成果产出者等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可按情况适当延长1-2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因下列原因之一者,可申请休学。并提供 相应材料:
(一)因患疾病无法正常学习者,须提供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单位工作需要无法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者,须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因创业需要申请休学者,应提供本人为法人或股东的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
休学时间按学期进行计算,一次只能申请休学一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因原因(一)、(二)申请休学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因原因(三)休学的研究生,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期满时,应办理复学手续,并提供与休学一致的证明材料。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愿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或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须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间,研究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若需返校学习时,需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课程不及格门次达到《西北工业大学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所规定门次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未达到毕业、结业要求;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 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该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符合退学条件、逾期没有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由学校按照有关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发至本人,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科直博生、博士入学前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入学后一般不办理退博返硕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在博士入学一年后,本科直博生须在其博士学制年限内,硕博连读生须在原硕士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学院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审核通过后转入与博士相同的学科,获得硕士学籍。本科直博生在博士入学后超过5年,硕博连读生,从硕士入学之日起超过其原来硕士最长学习年限,均不能申请退博返硕。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 要求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根据学校实际,具有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在学制时间内提前毕业:
(一)参加硕博连读选拔的硕士研究生;
(二)参加国家公派留学项目或双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
(三)其他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特殊情况。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申请学位论文提前开题,学位论文的研究期限应符合学校规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超过规定的学制年限未按时毕业者,需要在期满前申请延期毕业,经导师同意,学院与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不能提出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出国攻读学位的研究生(不含我校与其他国家高校签署的双学位项目),须办理退学手续,若申请保留学籍,需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并在出国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限最长为一年。未办理退学、保留学籍手续或保留学籍期满前未办理恢复学籍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因故需请假者,按下列要求办理手续:
(一)请假时间在两周以内者,只需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即可。
(二)请假时间在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者,需向学院研究生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表中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并交研究生所在学院备案。
(三)研究生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必须到导师或学院履行销假手续。逾期不销假者,导师或学院有权提出清退该生学籍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培养类别为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能变更其培养类别。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通过毕业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学位证书。计划毕业的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预毕业申报,并在提交学位论文前完成毕业照拍摄。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结业,研究生院审核合格后可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于退学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办理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申请办理肄业证者需提供一份研究生课程成绩单、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招生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研究生院进行审查合格后,予 以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研究生应当按要求做好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相关工作。我校每年进行三次学历注册。研究生的毕业日期规定为学历注册的生效时间。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研究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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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研究生证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证是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在校的身份证件,注册后方为有效。研究生新生报到入学注册后即发放研究生证。研究生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研究生要爱惜研究生证,不得损坏、涂改。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在校研究生根据培养类别分以下几种情况享受半价学 生票:
(一)培养类别为非定向的研究生,享受半价学生票;
(二)培养类别为定向的研究生,其入学前是原定向单位职工,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定向培养合同书)》,其工资关系仍留在定向单位,不享受半价学生票待遇;
(三)培养类别为定向的研究生,其入学前为在校学生,入学后其定向单位不发放工资,须提交定向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未发放工资的证明,可享受半价学生票。
享受半价学生票待遇的研究生,入学时应如实填写家庭所在.省、市,未婚者填写父母长期居住地址,已婚者填写配偶长期居住地址。如因家庭居住地变更,需要更改研究生证中“火车票减价优待证”栏的内容时,应持有父母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办理更改手续。
研究生证遗失,本人须立即向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老师汇报,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填写《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新证。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培养办进行注销。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外国留学研究生及港、澳、台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办转字[2018] 1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如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the
end
文案来源 | 何秀琴
美编 | 邓庆祝
审核 | 王鹏 曹良玉 秦杨禹
责编 | 宁昕 白延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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