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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产生背景

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时,第70条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员会”被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一修改旨在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第一项要求将全国人大组织法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改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第二项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这一修改是中国宪法实施监督的实质性迈进,应该从法治中国建设的角度加以审视。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地位

可以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宪法地位形成以下一般性认识。

第一,作为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带,其地位和职权不可能平行乃至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理由在于,宪法监督职权具有专属性,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也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行为具有最高的和终局的效力。其他机关开展宪法监督工作不能超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上,甚至也不能与它平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是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合宪性审查等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它要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接受常委会的领导。

第二,作为专门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提供专业的、日常的和制度化的支撑。宪法创设专门委员会的制度目标之一就在于“很好地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它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必要协助者,因此可以向它们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意见或者建议。在此过程中,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不能直接对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合宪与否作出终局判断,但可以在专业判断的范围内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与其宪法地位相适应的程序性权力。

第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可以以特定形式对外开展宪法监督工作。其合理性在于,如果单纯将专门委员会视作人大内部机构,那么就无法专门委员会与工作机构的区分,专门委员会也无所谓专业与否。作为使命

特殊、职责重大的宪法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当具有相对独立性和某些外部职权,能够以适当形式对外开展与其性质相适应的宪法监督工作。这有助于弥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会期限制的问题,也能够预防和及时处理可能的违宪情形。这种做法能够有效预防可能的违宪行为,并且未侵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权探究

详情见:【日拱一卒】宪法与法律委员会职能探究。


四、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意义

(一)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并有效运行,需要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具有根本法地位的宪法。第二,合宪性审查机关。因此想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必须确定合宪性审查机关。合宪性审查机关是合宪性审查体制的核心,其关系到合宪性审查的启动主体资格、审查程序、审查对象、审查效力及违宪责任等。2018年宪法修正案虽然未能单独设立宪法委员会,而是在原有法律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并确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可以预见,未来合宪性审查工作主要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其实际上是解决了具体进行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专门机构问题。

(二)促进了合宪性审查权责的专门化。

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承接法律委员会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承担推进合宪性审查等工作职责。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设立之前,多达15个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办事机构均可以行使合宪性审查权,导致审查责任弱化。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排他性地将合宪性审查权授予这一委员会,既使得合宪性审查权集中化,也使得责任专一化。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这一专责化主要是指合宪性审查协助权的专门化和垄断性制度安排。总而言之,在合宪性审查权高度集中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之手后,合宪性审查集中化和专责化,权力归属更明确,责任主体更单一。

(三)保证了合宪性审查机构的功能最适性。

首先,在民主的一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保证了这一机构的民主正当性。全国人大代表虽由间接选举产生,但仍是我国中央国家机构中最具民主正当性的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员具有代表身份,保证了这一机构的民主正当性。在我国由代表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下,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合宪性审查权,遵循了宪法设定的宪法监督民主化原则。其次,在法治的一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原先的法律委员会改造而成,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化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中当然地被认为应当包括法律人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法律判断能力。

(四)能够有效统一审查体系和审查标准

依据《宪法》、《立法权》、《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等的规定,我国目前实际上存在关于法律文件的五套备案审查体系。并且,依据审查的基准和目的,备案审查可以分为:合宪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适当性审查。《宪法》已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立法法》也明确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日常性机关。同时,也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具备对所有法律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条件,因此,对于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设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明确其性质和地位为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专门委员会,五套审备案审查主体在审查过程中,如果遇到这些法律文件中存在是否合宪的疑义时,可以移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由其统一进行合宪性审查,这有助于能够有效统一审查体系和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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