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因“差评”一审败诉,法律如何更好定分止争(研究生宿舍为什么都差)

近日,一起因“差评”而起的民事案件,引发不少网友的关注。此前,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在知乎留言区发表了对考研培训机构“文科考研网”的负面评价,结果与另一名知乎用户一同被该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为差评道歉,并做出相应赔偿。2021年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结果在张铭与代理人申请远程参与庭审未果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侵权,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各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有考生在微信群里称“文考垃圾”(图片来源:澎湃新闻)
1月17日,此案经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引发一时热议。面对新闻中的事实,不乏有网友在评论区惊呼:以后谁还敢轻易给商家差评?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与原告均表示不服,并递交了上诉书。其中,被告方认为:用户针对文考网发表的言论,是消费者购物后根据自己的真实感受做出的客观评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而原告则嫌赔偿太少,与其最早提出的50000元诉求有较大差距,因此对判决不满。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最关键的争议只有一条——被告在网上发表的言论,到底是合理差评还是恶意侵权?对此,一审法院明确作出侵权定性,认为张铭指控原告在微信群中对用户“虎视眈眈”、“网暴”实名评价者,马倩评价文考网的课程“烂、白给都不要、恶心”,系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
显然,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原告与被告均有上诉的权利,公众也有权参与由此引发的讨论,在法律层面就“差评”问题寻求更清楚的解释。
在日常生活中,不论是购买商品还是购买服务,消费者都应享有对商家做出评价的自由。关于消费者的“差评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
在普遍认知中,只要消费者作出负面评价时依据的是自己的真实体会,没有捏造事实、恶意抹黑商家,其“差评权”就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单从字面意义上看,何种言论才算是“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却很难被定义,存在模糊的空间。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理结果中,这一模糊空间的边界才能得以明确,从而让消费者知道:什么样的差评受法律保护,什么样的差评涉嫌侵权。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还应意识到重任在肩,在个案中谨慎判断,充分考虑立法初衷、公序良俗与社会观感。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此时此刻,面对这起“考研差评案”,一些网友的反应是“以后不敢给差评了”。这样的反应,说是讽刺也好,说是误解也罢,都应受到社会的认真对待。如今,一审判决虽然已经出炉,但此案还未到终局。不论是站在原告、被告还是“围观群众”的立场上,我们都希望上级人民法院能为诉讼双方提供更充分的发言机会,更认真地核实涉案证据,给出更完备的法律逻辑,得出更扎实的审判结论。只有做到这些,二审判决才能在解决案件的同时为舆论定分止争。毕竟,法律既要防止商家名誉权受到恶意侵犯,也应有力保障消费者正当的“差评权”。
撰文/杨鑫宇
编辑/黄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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